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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在香港通過電子簽名簽署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嗎?


董事可以在香港通過電子簽名簽署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嗎?




在香港,根據電子交易條例(ETO),電子簽名(e-signatures)的使用得到普遍認可並具有法律約束力。 這意味著公司董事可以使用電子簽名來簽署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只要符合《電子簽名條例》規定的要求。 然而,使用電子簽名並非沒有風險,需要考慮某些因素。


《電子簽署條例》對電子簽名的基本要求規定如下:


  • 電子簽名必須附加到電子消息或在邏輯上與電子消息相關聯。

  • 考慮到需要簽名的目的,電子簽名過程必須可靠且適當。

  • 收件人必須同意簽字人使用電子簽名。

然而,ETO 還概述了某些不適合電子簽名的文件,包括授權書、有關土地和財產交易的文件、誓言和宣誓書、法定聲明以及遺囑文件(例如遺囑)。 如果任何文件需要向需要原始濕墨水簽名的監管機構註冊或提交,或者文件需要經過公證,也應避免使用電子簽名。


現在,我們來看看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具體案例。 香港公司條例要求公司董事為每個財政年度準備財務報表。 這些財務報表必須符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並必須經過審計。


《公司條例》沒有明確提及財務報表使用電子簽名,因此有解釋的空間。 雖然使用電子簽名簽署此類重要文件在香港並不常見,但如果符合電子簽名的要求,則有可能使用電子簽名。 然而,由於這一點尚未在香港法院得到檢驗,因此在判例法制定或修改立法以確認這一立場之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


在重要法律文件使用電子簽名之前,您應考慮以下事項:


  • 檢查該文件是否根據《電子貿易條例》獲准以電子方式簽署。

  • 考慮該文件是否將在電子文件證據可信度較低的司法管轄區使用。

  • 確保電子簽名充分識別簽字人的身份,並充分錶明簽字人對協議或其相關信息的批准。

  • 確保他們的電子簽名系統足夠可靠和安全。

  • 考慮由哪一方協調簽署並向其他簽署方發出邀請。

  • 考慮執行文檔後要採取的步驟,例如維護文檔的打印版本或軟拷貝版本。


總而言之,雖然董事在香港通過電子簽名方式簽署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在技術上是可行的,但考慮到法律考慮和潛在風險,建議在採取行動之前諮詢法律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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